博士捐精猝死案原告承认人类精子库被冤枉

2012年09月12日06:59  法制日报 微博

  原标题:原告坦承人类精子库“被冤枉”

  本报记者胡新桥

  本报见习记者刘志月

  9月11日8时40分,扛着两包证据的郑金龙出现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门口。他身后跟着的老乡,也拿着两个包。

  “我连夜回家把证据原件都拿过来了,我有信心打赢官司。”看到等候在法院门口的记者们,郑金龙边招手示意边说。

  今天,“博士捐精猝死”案一审在洪山区法院不公开审理。《法制日报》记者了解到,9月10日下午,法院组织原、被告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。死者郑刚的父亲郑金龙提出的条件是:赔偿200万元。最终没能达成和解。

  2011年,34岁的华中科技大学在读医学研究生郑刚捐精猝死,一时引起社会恐慌。

  通过采访当事各方,《法制日报》记者试图揭开笼罩在“医学博士捐精猝死”事件上的诸多谜团。

  医学博士死因成谜

  2011年2月12日上午11时,郑刚走进湖北省人类精子库第5次捐精时,身体出现异常,在送医途中死亡。

  接受《法制日报》记者采访的多位医学专家均表示,捐精不可能导致人死亡,全世界尚无一例捐精致人死亡的案例。

  “他的基本死因是猝死,与捐精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,捐精只能算是一个诱因。”两个多小时的庭审结束后,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的代理律师万利强说。

  郑金龙也坦承,湖北省人类精子库(隶属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)是“被冤枉”的,全世界至今没有一例捐精致死的案例。“2011年2月13日下午,我看到儿子尸体时,发现尸体口腔内膜有轻微腐蚀异味等不正常表象。”他怀疑,儿子有可能是服下有毒物质致死。

  王艳梅是洪山区司法局为郑金龙指定的两位法律援助律师之一。她说,今天主要是依据侵权责任法提出被告侵犯了郑刚的捐精风险知情权、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。

  万利强说,作为生殖中心的法律顾问,自己全程参与了事件的处理。“生殖中心有相应资质,在捐精之前也按卫生部要求为他(郑刚)做了健康检查,事件发生后也拨打了120进行抢救,也报了警,警方现场勘查后排除了他杀可能”。

  万利强说,虽然事发后,生殖中心曾要求对郑刚进行尸检,但遭到郑刚妻子的反对。“如今对郑刚猝死的原因没有办法说清,初步推断是心血管方面的原因”。

  最初的和解协议书

  面对媒体时,郑金龙说的最多的一句话是:“一个研究生顶不上一头牛。”他之所以这么说,是因为最初签订的和解协议上,对方总共只给了8.8万元。

  今天,郑金龙提供了这份最初和解协议书的彩印件。

  《法制日报》记者看到,这份协议书的甲方是“郑金龙、赵华(郑刚母亲)、吴琳(郑刚妻子)”,乙方是“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”,丙方是“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”。

  协议书写到:“2011年2月12日,郑刚到丙方自愿捐精,在取精室外意外发生猝死。为妥善处理此意外事故,甲、乙、丙三方经协商,达成如下协议。”

  协议书共有六条。第一条即是“出于人道主义,乙、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丧葬费、郑刚父母的生活补助费共计人民币捌万捌仟元整。”第三条是“甲方承诺:本协议签订后,由甲方自己办理郑刚丧事及其他善后事宜,不再就此事以任何形式向乙、丙方主张任何权利,也不发布任何对乙、丙方不利的言论”。

  在协议签名处,《法制日报》记者注意到,甲方的名字都是打印体,“吴琳”签了名,其上有一个红色手印。

  “协议是吴琳拿给我们的,之前的协商我们没有参与,当时我和老伴签了字。”郑金龙说,协议中最让自己感到不舒服的是第四条和第五条。

  协议书第五条是:“吴琳恳请乙方考虑解决其工作问题。”

  郑金龙说,这一条不符合教育部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,是无效协议;吴琳利用自己丈夫的死为自己谋利。“后来,在签署的协议书上,他们又把这一条给划掉了”。

  这一点得到了万利强的证实。“在谈协议时,吴琳非要加上(第五条),我当时说,只是‘你恳请’,并没有什么实质意义。在正式签署协议之前,就已把这一条给划掉了。”万利强说。

  原告追加两被告

  在之前适用简易程序开庭时,郑金龙只将华中科技大学列为被告。在今天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时,郑金龙将生殖中心、同济协和医院追加为被告。吴琳也成为本案第三人。

  庭审后,华中科技大学的代理律师何丹告诉《法制日报》记者,今天的庭审中已查明,生殖中心拥有独立法人资格,并向法庭提交了机构编码证。“在捐精这个民事法律关系中,生殖中心是一方民事主体,独立承担责任。在此法律关系中,华中科技大学不是适格的民事主体,不应承担责任”。

  刘杰是郑金龙的另一名法律援助律师。他说,庭审中,他们请求法庭确认生殖中心存在过错。“即使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过错,也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相应的赔偿,而之前的8.8万元只是一种捐赠意义上的补偿”。

  对此,万利强表示,生殖中心是有相应(开展捐精活动)资质的,并且整个过程中是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的操作,并不存在任何过错,也不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
  谈起未来维权的前景,郑金龙说,自己很感谢洪山区法院给了自己说话的机会。“即使判我败(诉),我也要感谢洪山法院,是他们给了我儿子说话的权利”。

  本报武汉9月11日电

  ■链接

  据了解,目前在全世界还没有出现过一例捐精猝死的案例。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,所有供精志愿者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,均要接受初步筛查,初筛符合条件后,还须接受进一步的检查,达到健康检查标准后,方可供精。按照卫生部《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》的规定,捐前体检的项目包括病史筛查和体格检查,实验室检查则主要针对染色体、性传播疾病等内容进行检查。

  ■说“法” 精子捐献监管亟待规范

  “博士捐精猝死”案,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。其实,在关注死因及此案的结果外,人们更应关注的是,精子中心这一带有神秘色彩的机构应该如何规范管理,如何保障捐赠者的权益。曾有专家认为,目前很多精子中心的监管都是内部的,运行是否规范主要是靠从业者的自律和守法意识,这种不公开的监管,就可能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。在保持精子库、从业人员高准入门槛的同时,还应在隐私保护允许的范围内公开精子库专家库、从业人员等有关信息,敢于放到阳光下才能说真正监管到位。

(编辑:SN02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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